泉港二中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普通高中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及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我校中考正式录取的在校生:
1、父母双亡,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经济收入能力,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父母年迈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
4、父母均下岗或失业,无固定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5、家有直系亲属因病长期卧床或因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经济拮据者;
6、烈、军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需出示有关证件);
7、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急剧下降,无力缴齐全部学费;
8、由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交清全部学费者。
二、申请办法及审定程序
1、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申明事由;
2、班主任核实(通过家访等方式);
3、学生所在村委会提供证明;
4、校长审批。
三、减免学费申请审定时间
1、申请减免学费每学年进行一次。
2、学校每年6月份审定下学年的学费减免方案。
3、每年9月份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学费减免体现了我校对特困生的关爱与支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做好宣传,加强调研,严格审定,确保成绩优异表现良好的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资助。同时,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自立自强、勤俭节约、努力学习、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2、减免学费的审定工作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下学年学费减免资格;
(1)因学习不努力而造成必修或指定选修科目重修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中小学生守则》或《中学生日常
行为规范》者;
(4)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5)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情况者。
4、非经校长审批的学费减免事项一律无效。
五、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泉港第二中学
2008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