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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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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2、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党派团体。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将国有资产在不变更其所有权的情况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关系的行为。无偿转让的资产处置,只在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之间实行。
    (二)出售。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收取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单位评估价值5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处置,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审批,5万元以上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一级财务核算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批备案)。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直接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流动资产(如呆帐、坏帐、长期挂帐损失等)的核销,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根据财政局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用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无偿调出

    (l)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

(3)调入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申请(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出售

(1)资产价值凭证。

(2)除一般设备且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资产需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单位处置资产的会议纪要。

3、报废

    (1)资产价值凭证。

    (2)除一般设备且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资产需提供资产报废的技术签定。

(3)单位处置资产的会议纪要。

    4、报损

    (l)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对资产的报损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对呆坏帐认定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

第七条  对产权不明确的资产,在未明晰产权之前,不得处置。

 

第五章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单位国有资产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中,有不缴或少缴国有资产收益行为的,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审计、监察)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把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纳入监管工作的范围,对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泉港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业  国有资产  处置  暂行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游祖勇书记、区政府林华伟区长、周允明副区长。

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            2007年10月28日印发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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