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权限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第十四条“地方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的规定,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权限规定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损失。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1万元的,单位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单位固定资产损失超过1万元(含1万元),逐级上报,经区财政局批复后核销。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2万元的,单位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逐级上报,经区财政局批复后核销。
三、资产盘盈审批权限,比照上述一、二两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其他事项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日常资产处置按《泉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泉港财〔2007〕153号)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 事业 资产 核实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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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财政局,区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区委游祖勇书记、区政府林华伟区长、周允明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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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 2007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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