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区直学校,泉港职专,民办学校: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我区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教育收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为巩固工作成果,从根本上清除教育乱收费现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根据《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和《关于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做好部份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08]6号)规定,农村中小学除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此外,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闽教监[2008]14号)规定,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学校不得再代办学生体检、看电影、社会实践等项目,确需组织学生体检、看电影的费用要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各校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定政策得到严格执行。
二、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根据《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号)和闽教监[2008]14号两份文件要求规定,2008年春季起,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同时对享受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确需寄宿的享受城区低保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同时,对城区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的食宿两项代办费用,学校应按照“即时收取、按时结算、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代办其他项目。
三、普通高中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规定,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收费严格按照区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择校生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07]291号)规定,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最高收费标准分级核定,其中:一级达标校每生18000元,二级达标校每生12000元,三级达标校每生9000元。坚持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代办费严格限定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遵循“按时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学校必须单独立账,分项核算,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四、严禁中小学校擅自编印、向学生统一征订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向学生收取试卷费,试卷费应纳入公用经费支出。教辅材料的审读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6]4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审读推荐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8]88号)执行,审读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供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五、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
(一)学校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录取通知书邮寄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中等职业学校的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要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遵循“即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据实结算”的原则,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给学生不得收取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学校可按成本对补发证、卡进行收费。
六、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七、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代办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民办学校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八、各类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更时,要及时更新公示。
九、各校必须严格按照实施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保障专项资金,严禁虚列支出或虚报项目获取资金,严禁公用经费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奖金、班主任津贴、偿还债务、组织教职工旅游、开支各类乱摊派和乱罚款等,确保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健全财务制度,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公办学校的收费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截留、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收费收入统筹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05]34号)和《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行为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闽教纪工[2008]10号)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2009年春季公办中小学、职教、幼儿园收费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区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
洪副书记、林常委、陈副区长、林副区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