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管理的意见
泉港委办[2006]76号
中共泉港区委办公室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管理的意见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罚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在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财务机构管理
1、各具备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只能在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统一开设基本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确需开设专用户的,应先向财政局领取申请表并送财政、人行批准后,取得开户许可证方可开设银行账户,各专用户也应进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2、各单位应配备持有会计证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临时工不得担任报账员)负责向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并保障报账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3、项目建设指挥部原则上不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其财务统一纳入区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确需设立专门财务机构的,应严格按《会计法》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并且在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能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能调离。
二、收入管理
1、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实行部门预算。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取得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收款票据,不得使用外购收据或自制收款凭证,不得收费不开具票据。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收入(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捐资收入等),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上缴办法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区财政局批复单位预算从财政专户中拔付。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三、支出管理
1、实行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管理。预算一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预算,除国家出台政策性增支因素外,财政部门原则上不追加单位预算。要硬化预算的约束,各单位对全年开支要统筹考虑,精打细算,量财办事,切实做到没有纳入计划或可办可不办的不开支,纳入计划和必须办的不超支。
2、单位财务审批应严格按照《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批暂行规定》(泉港政办[2005]164号)执行。单位财务审批实行授权法人批准,对单位暂无法人的,主管部门应指定该单位一位领导审批,重大财务支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主管部门领导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监督,但不得直接审批下级单位财务支出。
3、支出要严格按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人员经费要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和标准发放,要认真清理超编、借调、在职不在岗和临时、自聘人员,停止发放在职不在岗人员工资,各单位聘用临时工(包括驾驶员、打字员、保安员等)应根据《关于清理清退全省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的通知》(闽编办[1999]54号)的规定,报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要加强对公用经费开支的管理,对办公费、临时工工资、车辆使用费、邮电费、报刊订阅费、接待费等支出实行重点监控;专项支出要按预算的项目和规定的用途开支。
4、严格按规定发放奖金、补贴。主要节假日和年终考核奖发放标准由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全区统一执行。对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的,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安排休假,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加班补贴,(补贴标准:八小时以外工作时间,支付本人每小时工资的150%;休息日支付本人日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支付日工资的300%。八小时以外工作加班每月不超过4个工作日。计算口径: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日工资为月基本工资除以20.5天)。在多处临时机构(项目指挥部)挂职的人员,其节假日补贴和奖金只能在编制单位领取,从各临时机构领取的加班补贴每月合计不得超上述规定。
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区出台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公务车辆购置,必须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
四、基建财务管理
1、基本建设工程要严格按区出台的限额设计、公开招投标、变更签证、预决算审核等规定执行,从严控制“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行为。
2、工程款的拔付,根据《一届区委常委(扩大)第147次会议纪要》精神,按工程进度控制在合同总价的80%之内,经报区政府审批的合同外新增项目其工程款拔付应控制在新增造价的60%之内,其余工程款验收决算后再按规定办理付款。未经审批的合同外项目和工程签证,财政部门不给予决算和拔款。
五、国有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单位的所有资产,凡达到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不论资产来源渠道(包括购置、建造、有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均应登记入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指定固定资产员,设置明细账,按类别、品种登记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库存数量和金额,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2、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单位出让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报区国资委审批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3、“非转经”资产管理。单位资产实行“非转经”为对外投资行为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各单位必须加强“非转经”资产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取得的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凡涉及房屋建筑物的,一律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固定资产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销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审批。机动车辆的报废要同时取得交警部门的相关手续。事业单位的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六、严肃财经纪律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及其他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财务公开,严格按照区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财务核算情况,重点加强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邮电费、接待费和基本建设财务、专项开支的公开,做到真实公开、真正公开,自觉把单位财务管理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中。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法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单位领导要增强依法理财的自觉性,自觉维护财经秩序,模范遵守财经纪律。
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大对各单位财务的检查和监督力度,每年组织抽查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督促纠正;坚决整治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财经领域的商业贿赂,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相关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9日


